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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文规范普惠托育收费,首次明确普惠范畴,实行差异化收费

2025-11-24

概要:

       近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明确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范围、分类收费管理办法等内容,为河南普惠托育服务发展提供了详细指引。

       《通知》首次明确了河南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范围,将三类托育服务机构纳入统一管理。

       这些机构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其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政策特别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河南针对不同类型的普惠托育机构实行差异化的收费管理政策。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航空港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同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既保障了普惠性,又给予适当灵活性。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通知》还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目录清单作了要求,明确提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招生简章、入托通知中公示。

       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各地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将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部门网站或其他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在费用结算方面,政策体现了充分的灵活性和人性化。《通知》明确托育基本服务费由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收取,也可按照自愿原则按季度缴纳,但预收费用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针对婴幼儿在托时间不足整月的特殊情况,政策做了细致规定:

       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整月收取。

       因托育服务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

       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基本服务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规定扣除应缴费用后退费,伙食费按剩余时间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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